真唱运动宣言
在我们置身的这个时代,音乐精神的沉沦和贫乏是有目共睹的。假唱已经成为一个毒瘤,导致大中华地区、亚洲其他地区同世界流行音乐现场演出的距离越来越大。
音乐的视觉化强调对歌手外形的包装,使真正意义上的音乐被败坏。假唱包括对口型、假伴奏、请他人代唱。假唱给艺术的中庸化、媚俗化提供了繁殖的温床。让公众在不知情的状态下,获得低质量的精神消费,这是不道德,也是不公平的,属于欺诈行为。
假唱的最大危害在于破坏歌坛真正的游戏规则,设置了一种潜规则,让音乐依附于强势传媒。假唱是歌坛版的皇帝的新衣,人人都知道,但都保持沉默。沉默本身就是一种耻辱。
“真唱运动”需要用信心和爱去鼓舞,用自己的行动促进时代的进步。如果我们对假唱熟视无睹,那么一切热爱音乐、尊重艺术劳动的表白都可以看成是虚伪的。
真唱是一种权力。“真唱运动”是我们的第一步,这个行动不是公益活动,不是宣战,而是一次纯粹的自卫行动。它已超越对公民经济权利的保护范畴,隐含着公民人身权利意识的觉醒
。我们呼吁最终以立法的形式,给有良知、有能力的艺术家更多的公平和机会。
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“真唱运动”应该是全人类的运动。因为嗓子是人类第一件共同的乐器,而现代科技正与商业合谋,试图扼杀或替代这一人类最为珍贵的东西。我们希望假唱成为全世界所有音乐家都感到可耻的行为,只有真实的音乐才是真正动人的、感人的音乐。
你在此签名不是为了我们,而是为了你自己。如果你真正热爱音乐,并认同我们的理念,请公开写下你的姓名、职业和国籍,表达你的立场。凡是签了名的经理人、制作人、导演、歌手,希望自己不假唱也不给假唱者提供机会,并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道义上的责任。
我们希望媒体和公众的监督。
★ 2008年11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根据国务院所发布的《关于修改<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,起草了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《条例》),并公开征求意见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、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。否则将予以处罚。
《条例》第五十三条做出了处罚规定: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,将给予处罚。对于具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、文艺表演团体、演员,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将向社会曝光。演出举办单位、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;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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